Skip to main content

非全尺寸婴儿床企业指南和小企业合规指南

联邦法律规定,非全尺寸婴儿床要符合非全尺寸婴儿床的 标准和其它要求,包括2008年《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 (CPSIA)的要求。

在婴儿床经过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 检测合规以后,婴儿床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经由儿童产品证书 证明婴儿床符合标准和任何其它要求。这些要求在下面和www.cpsc.gov/BusinessEducation网站上讨论。


什么是非全尺寸婴儿床? 

 

非全尺寸婴儿床是为婴儿提供睡眠场所而设计的床,在家中 或者周围、旅行、在家庭托儿场所,影响商业的公共场所以及 其它用途的场所。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内部长度大于139.7厘米 (55英寸)或小于126.3厘米(49 3/4英寸),或者内部宽大 于77.7厘米( 30 5/8英寸)或小于64.3厘米(25 3/8英寸), 或两种情况都有。非全尺寸婴儿床小于或大于普通全尺寸婴儿床, 并且包括:

 

 

 

  1. 婴儿床设计为可折叠或收缩而不用拆开,所以其体积小于使用时的体积;
  2. 婴儿床(有硬边)的立柱可以拿掉,改为儿童游戏围栏;以及
  3. 圆形、六角形或其它非常规形状的婴儿床有特殊的床垫或其它非常规零部件。
     

非全尺寸婴儿床包括防撞网/防护网/纱罩婴儿床、非硬性结构婴儿床、摇篮、汽车床、婴儿篮和婴儿提篮。其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标准可能适用于这些产品。
 

关于全尺寸婴儿床的信息,请点击此处
 

非全尺寸婴儿床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该标准旨在防止跌落、卡住和与婴儿床内部或外部零部件引发的死伤。

 

在哪里可以找到非全尺寸婴儿床的标准?

 

该标准公布在《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220中。该标准参考并吸纳了美国检测和材料协会标准ASTM F406-19, 除了那些和婴儿游戏围栏相关的条款。(请注意:婴儿游戏围栏虽然也在ASTM非全尺寸婴儿床涵盖之内,但也在另一条强制性法规,即16 CFR 1221之内。更多信息请参考婴儿游戏围栏的企业指南。

 

哪些婴儿床必须符合这些要求?什么时候需要符合要求?
 

生产、销售、转售或以其它方式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租赁除外)的非全尺寸婴儿床,必须在2011年6月28日前符合所有非全尺寸婴儿床的要求。托儿所、家庭托儿场所以及提供婴儿床使用的公共设施场所(比如酒店或汽车旅馆)必须在2012年12月28日前提供符合非全尺寸婴儿床要求。租赁婴儿床的公司也必须在2012年12月28日前符合婴儿床要求。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确定为医疗设备的婴儿床不受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非全尺寸婴儿床标准的管控。

 

对非全尺寸的婴儿床有什么要求?

 

对非全尺寸婴儿床的主要要求有:

 

  • 对床垫支撑系统的动态冲击检测 – 旨在防止涉及床垫支撑系统坍塌或出现故障的事故;
  • 对侧面栏杆的冲击性检测和对板条强度/完整性的检测 – 旨在防止板条和栏杆柱在使用过程中断裂和/或脱位;
  • 标签要求 - 包括许多危害,如从婴儿床跌落,软被褥造成窒息,以及绳带勒住颈部;
  • 对床垫支撑系统开口的要求 – 解决床垫支撑系统的空隙问题,以减少卡住的可能性;
  • 对木螺钉和其它紧固件的要求 – 取消在关键性结构部件使用木螺钉作为主要紧固方式;还包括其它紧固要求,防止与松动的五金部件以及不良结构完整性有关的事故;
  • 循环检测 – 解决与五金部件松动以及不良结构完整性有关的事故;
  • 组装不当问题 – 满足使关键部件无法错误安装的需要,或者让这些部件具备在错误安装时能够明显显示出来的标记;
  • 配件的检测要求 – 旨在解决任何现在或将来可能包含配件的婴儿床的问题,如摇篮或换尿布台;
  • 如上所述,婴儿床内部尺寸,以及组件间距 – 旨在防止儿童卡在间距均匀和不均匀部件之间,比如板条。
     

为非全尺寸婴儿床提供的床垫必须符合哪些具体要求? 

 

非全尺寸婴儿床必须和床垫一起销售。床垫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当不被压缩时,床垫必须有足够厚度以提供:

 

  • 当床垫支撑在其最低点时,床垫顶部和婴儿床边和/或调节到最高位置的床尾板之间的距离最少为20英寸;且

 

  • 当床垫支撑在其最高点时,床垫顶部到床边和/或调节到最低位置的床尾板之间的距离最少为3英寸;
     

2. 当非压缩床垫放在婴儿床中间任意可调节床垫支撑位置,床垫周边和婴儿床周围边之间的空隙在任何一点不得大于1/2英寸。当床垫靠在婴儿床边缘时,在任何点上形成的空隙不得大于1英寸。

2008年《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非全尺寸婴儿床有什么其它要求?
 

非全尺寸婴儿床受到表面涂层、铅和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限制、检测和认证、登记卡、以及追踪标签要求的管制。下面讨论这些要求:

 

  • 表面涂层限制:非全尺寸婴儿床不能使用铅含量超过90ppm(0.009%)的油漆。
  • 铅含量限制:非全尺寸婴儿床的任何可接触组合零部件的总铅含量不得超过100ppm(0.01%)。
  • 苯二甲酸酯含量限制: 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增塑部件不得含有超过0.1%的以下邻苯二甲酸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或者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另外,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增塑部件(和由可能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其它材料制成的部件)不得含有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酯(DIDP)、或者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只要禁止这三种邻苯二甲酸酯的临时法定禁令继续有效就不可以。
    • 登记卡:非全尺寸婴儿床的每个生产商必须(1)为每个产品提供一个邮资已付的消费者登记表;(2)保留那些向生产商登记的消费者的记录;此外,生产商在商品上附加永久性标志以说明; (3)生产商名称和联系方式;(4)型号名称和号码以及;(5)在每件产品上永久性地标示生产日期。
    • 追踪标签:非全尺寸婴儿床必须有固定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的追踪标签或其它显著的永久性标记。追踪标签应是在可行范围内,位于产品上和其包装上的一个永久性的显著标记,而且必须带有某些基本信息,包括:(1)生产商或自有品牌商的名字,(2)产品生产地点和日期,及(3)其它相关信息,例如批号或序列号。
  • 检测与认证:像所有为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设计或者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一样,非全尺寸婴儿床必须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是否符合非全尺寸婴儿床的标准和所有其它适用儿童产品安全规则,包括含铅油漆、铅含量和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限制要求。在检测基础上,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国内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出具儿童产品证书,具体说明每一个适用的要求,并说明该产品符合这些要求。

 

在某种程度上,如果需要在产品上标示(按照追踪标签要求和登记卡要求)的信息是重复的,可以在产品上将标记合二为一,同时满足两项要求。请注意,追踪标签要求也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出。
 

我在哪里可以得到更多的信息? 

如果需要更多非全尺寸婴儿床规定的信息,请联络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 合规办公室(有关具体执行问题):电邮:section15@cpsc.gov;电话:(800) 638-2772
  • 小企业监察员(一般帮助,理解和遵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规定):电邮:请使用我们的联络表格,这是获得快速回应的最佳方法。电话:(888) 531-9070

有关婴儿床安全性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婴儿床信息中心 

为儿童看护者提供的更多执法信息

 

要获得ASTM F406-19 文本,请联系ASTM国际标准组织:www.astm.org或致电: 

(610) 832-9585 

 

本文仅为提供一般信息而准备, 内容是在所提供的事实和信息基础上编写。本文不是,其原意也不是提供法律见解, 也未经过委员会的审阅或批准,因此不一定代表委员会的意见。本文表达的所有观点都有可能被委员会改写或取而代之。

Report an unsafe pro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