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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浴缸企业指南

联邦法律要求婴儿浴缸符合《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234的强制性《婴儿浴缸安全标准》以及包括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在内的其它规定。

在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婴儿浴缸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之后,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在儿童产品证书(CPC)中认证其婴儿浴缸符合强制标准以及任何其它《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的规定。下面会讨论这些规定,也可以到访: www.cpsc.gov/BusinessEducation

哪里可以找到婴儿浴缸的标准?

强制性的《婴儿浴缸安全标准》通过参照纳入了ASTM F2670-18的自愿标准,未加改动。ASTM F2670-18《婴儿浴缸的一般消费者安全规范》可以在国际标准组织购买。

什么是婴儿浴缸?

“婴儿浴缸”是指一个“用于盛水的浴盆、容器或其它类似产品,目的是将其放置在成人浴缸、水池或其它表面之上,在看护人洗浴婴儿时为仰卧、坐或站立姿势的婴儿提供支持或/和承载”。(ASTM F2670-18 第3.1.4段)。

在该标准的范围内,婴儿浴缸包含各种设计的产品,例如可以支撑孩子坐起的桶式浴缸、为尚不能无支撑坐起的小婴儿使用的斜卧式浴缸、充气式浴缸、可折叠式浴缸以及诸如带淋浴附件甚至漩涡装置的有水疗功能的浴缸。ASTM F2670-18第6.1段允许婴儿浴缸有“永久性或可移除的被动胯部约束”设计,但是不允许“任何其它需要看护人操作才能系上或解开的束缚装置”。

婴儿浴缸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该标准寻求的是尽量减少与使用婴儿浴缸有关的伤害或死亡风险,包括婴儿溺水或接近溺水的事件以及涉及婴儿浴缸碎裂的情形。

婴儿浴缸的规定有哪些?

该标准对婴儿浴缸的整体性和操作性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还对标记、标识以及文字说明材料有所规定。对性能的规定涉及了约束、保护部件的完整性以及结构和附件的完整性。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对婴儿浴缸还有其它什么规定?

婴儿浴缸受有关涂层、铅、检测及认证、登记卡以及跟踪标识等规定的管制。下面将讨论这些规定,也可以到访:www.cpsc.gov/BusinessEducation

我可以到哪里获得更多信息?

要获得更多关于软质婴幼儿提篮规定的有关信息,请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联系:

欲购买ASTM F2670-17副本请与国际标准组织(ASTM International)联系:www.astm.org,或通过电话联络:1-877-909-2786。

 

本材料的目的仅在于提供一般信息。本摘要既不能也不试图成为法律建议,也不能取代或代替生产商遵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执行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或禁令的义务。本文件未经本委员会的审查或批准,未必代表本委员会的观点。本文件中所表达的任何观点都有可能被本委员会改变或取代。

 

类别: 

企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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